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语委的要求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普通话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剧表演等专业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等级的教师可以暂缓,但应限期达标。2003年以后,经过培训和补测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等级的适龄教师,将视为业务考核不合格,不得给予认定教师资格,不得评为优秀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新录用的老师,必须严格执行达标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学校管理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
所有师范类专业学生、非师范类文科专业学生和一些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学校可将学生测试成绩与学分挂钩。毕业时,师范类学生必须取得二级以上(含二级)等级证书(其中中文专业学生不低于二级甲等),播音、主持、影剧表演等专业学生必须取得一级以上(含一级)等级证书,其他类学生必须取得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等级证书。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条件的学校,可逐步对所有在校生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